野中团学信息(2019年第6期,总11期)
来源: 团委 2020-01-11 14:30 浏览量: 16340
2019年第6期
(总第11期)
共青团野寨中学委员会 编印 2019年3月23日
野寨中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(试行)
为加强和规范学生社团管理,推动学生社团健康、有序发展,充分发挥学生社团服务和育人功能,繁荣校园文化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通过学校团委认可成立的学生组织。
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、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,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、业务培训、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。
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
第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的聘任条件:
1、师德高尚,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;
2、甘于奉献,愿意从事社团指导工作;
3、顾全大局,愿意接受学校社团相关工作安排;
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校教师中选聘,如因专业、特长、学校等需要,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。
第五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。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,也可多配。
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,即社团聘教师,教师选社团,经双方达成一致后,经学校审批,由学校统一聘用并颁发聘书,社团指导教师一年一聘。
第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,需要按照本章要求重新聘任。
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
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,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,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。
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,推荐任免社团负责人,规划社团发展。
第十条 社团指导老师负责保管社员会费,接受社团负责人报销活动经费,指导、监督使用活动经费。
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,每学年不少于1次;督促学生社团每年开展至少开展1次符合其特点、促进学生社团发展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社团活动。
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
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由校团委按实核定,每学期核定一次,给予适当补贴。
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“优秀社团指导教师”评选,对工作出色、成绩显著的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。
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校团委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:
1、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职责;
2、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,且理由正当、事实无误;
3、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工作。
如原社团指导教师经学校批准被解聘的,社团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重新聘请指导老师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野寨中学委员会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起实施。